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77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按本件請求標的並非票據關係,請表明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77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按本件請求標的並非票據關係,請表明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