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邱麥綸 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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