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請人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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