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鳳山農會信用部│0000000│貳拾捌萬伍仟玖佰│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FA一00三六六│││││五甲分部││參拾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