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四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訴訟,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