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㈠犯罪事實行首補充「甲○○前於民國97年7月23日因酒後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嘉交簡字第608號判處拘役50日在案」;㈡犯罪事實第2行「啤酒」之後補充「至翌日凌晨零時許」;㈢證據欄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60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