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內政部警
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服
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0.七五毫克,其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曾因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緩刑二年確定,其於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本院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