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九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玫利
右正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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