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
,理由部分茲補述:查 施孝美 係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大陸地區偷渡
入境臺灣地區,自屬觸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罪之犯人,被告甲○○竟予
以僱用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並提供住宿藏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
四條第一項之藏匿人犯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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