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簽發、到期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面
額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簽發,到期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
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六萬元之本票一紙,並據以聲請本院以八十
九年度票字第三七九七號裁定准許對原告強制執行,惟該本票係因原告於八十九
年間為被告居間向訴外人丁○○、己○○、戊○○、乙○○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之員工,購買該公司進行釋股時彼等所分配之股
票,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預先將前揭購買股票之價金新台幣(下同)一百二
十六萬元寄放於原告處以便於交付予丁○○等人,原告遂簽發系爭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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