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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