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八五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一日中警分刑社字
第二二二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保險套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右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下旬某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某不詳地點之旅館等處所。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營利,以每次新臺幣二千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子
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為意圖營利與不特定男子姦,於環中東路「真善美汽車旅館」前之公
共場所拉客,經警查獲。
(三)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現場檢查記錄表一紙附卷可參,並有保險套一枚扣案可資
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
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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