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六四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 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乙○○
丁○○
相對人 兼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返還照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