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六四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 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乙○○
        丁○○
  相對人 兼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返還照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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