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對造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向原告公司租用0000000000、0
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共積
欠電話費一十萬六千八百七十三元,未按期給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則以其並未向原告公司申請使用系爭行動電話,未授權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