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甲○○住被告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