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4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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