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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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遠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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