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蕭瑞勝蕭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其對相對人蕭瑞勝之債權,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輾轉讓與聲
請人,聲請人日前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債務人債權
讓與之事實,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地
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
與證明書影本、通知函及郵件退件回封,戶籍謄本影本等資
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嘉義市○區○○里○○
街○○巷○○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憑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實地查
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
經查本轄未有嘉義市○區○○街○○巷○○號地址」等語,有該
局106年4月5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02745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乃另函詢戶政事務所關於「西門街15巷18號」門牌整編
之沿革資料結果,原門牌為「建成街36巷27號」,自57年5
月1日整編為「西門街15巷18號」迄今等情,有嘉義市西區
戶政事務所106年4月13日嘉市西戶行字第1060000298號函在
卷足憑,堪認確有相對人戶籍地址所設之門牌號碼無誤。惟
經警員查訪而查無編釘上開門牌之住宅,復查無其他應為送
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
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
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件:聲請人提出105年9月19日聚信法律事務所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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