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容
被   告  王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七行關於「104年
度嘉簡字第105號」,應更正為「104年度嘉簡字第70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七行關於
「104年度嘉簡字第105號」,顯係「104年度嘉簡字第705號
」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