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源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玉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然所免納裁判費
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
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是本件提起
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32元(
計算式:120,000-12,168=107,8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
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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