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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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5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指定辯護人吳秋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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