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885號原告 許胡秋月 被告 許尚裕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許胡秋月於民國78年3月15日與被告許尚裕結婚,婚後被告無固定工作,時向原告索討生活費不成即對原告拳腳相向, 嗣更 因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然被告於97年間出獄後,並未悔改,除仍向原告索取生活費,更復因涉及槍砲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於99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且於100年3月22日執行期滿出監。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決兩造離婚等語。
三、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詎被告竟因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然被告於97年間出獄後,並未悔改,更復因涉及槍砲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
1年6個月,於99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且於100年3月22日執行期滿出監等情,業據原告到庭指述綦詳,且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各1件核閱無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以書面為反對之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準此,被告既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至原告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部分,因上開事由即可為准予離婚之判決,故此部分本院不再審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