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韓聿媗 原名 韓孟芸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97年度聲字第122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20,800元│││一├───────┼──────┼────────┤││民事旅費│2,600元││├──┴───────┼──────┼────────┤│總計│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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