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陳莉鈴 相對人私立建成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吳秀珠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原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0,630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自99年10月25日起至100年7月25日止,每期支付2,000元,100年8月25日支付2,630元。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另相對人應自99年11月起至100年10月底止,勞退提撥7,529元。詎相對人僅支付2,000元後,即未再按照調解內容履行,餘款18,630元均未按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上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99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前述金額,迄僅支付2,000元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原高雄縣政府99年10月26日府勞資字第0990269079號函、99年10月2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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