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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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五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屆滿之日為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該屆滿之日,既非例假則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十日上訴不變期間,上訴權既已喪失,猶向本院上訴,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