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 毛建棠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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