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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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 毛建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汪秀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