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林芳名
林盈吟 許鼎承 許又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國順 被上訴人 林志峰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