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3號聲請人 鄭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