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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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60號再審原告 毛建棠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汪秀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再審原告請求將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汪秀玲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81,790元之部分廢棄,應徵再審裁判費為7,9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
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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