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燦堂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燦堂 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引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據,認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然上開資料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素行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1)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3)其於警詢供稱因隔壁吵鬧,為了要理論而走進告訴人 沈永欣 之住處之動機。(4)影響告訴人居住安全之程度(依告訴人警詢指述,被告進入告訴人住處時間不到10分鐘,當時告訴人住處還有多名友人在內,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792號被告林燦堂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燦堂與沈永欣為鄰居關係,兩人向有嫌隙,林燦堂未經沈永欣同意,竟於民國111年6月25日凌晨3時58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進入其位於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住宅內,適沈永欣與友人 莊明得侯登耀江緞 等人在客廳內泡茶,沈永欣見狀旋即告知林燦堂:「不要踏入我家!有什麼事情等你酒醒再來講!」,促請林燦堂迅速離開,林燦堂嗣於同日凌晨4時5分許離去。
二、案經沈永欣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訊據被告林燦堂固坦承於前開時間進入告訴人沈永欣之住宅,然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其係告訴人開門讓伊進去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及結證屬實,復與證人莊明得、侯登耀、江緞、 李科霖 證述相符,且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及監視錄影檔案光碟足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110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其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檢察官陳昱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龔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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