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原告 謝鎔 被告 龔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8日至同年月28日12時41分前某時,在高雄市林園區幸福公園,提供其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 洪子佑 」之成年男子使用。嗣「洪子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共計新臺幣(下同)35萬元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行為,已與詐欺集團成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35萬元損害,被告自應賠償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記錄及交易明細為證(見本件刑事案件卷附警二卷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83頁至第188頁),且被告因上開幫助洗錢行為,亦經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調閱上揭刑事卷宗確認無誤;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綜上堪認,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35萬元,應屬有據。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被告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簡上附民卷第11頁),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受催告時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及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
編號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9日起,透過Tinder、LINE與原告聯繫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旋遭轉匯或提款一空。110年4月28日22時52分許5萬元110年4月28日22時53分許10萬元110年4月28日22時54分許10萬元110年4月28日22時54分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