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國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施榮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稱:原告施榮旋於民國102年9月6日16時48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堤防停車場外腳踏車專用道,被
道路上橫向放置的阻礙鐵鍊,因未放置警示標語,而摔倒受
傷,經向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請求國家賠償後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云
云。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
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至於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國家賠償法第10
條、第11條第1項、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未踐行國家賠償法應備之先行程序,要屬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且無法補正,應依同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前,固曾向被告請求賠償,惟被告於
103年9月19日以北高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原告補正提出
國家賠償請求書,記載請求賠償之依據,並提出就醫證明及
醫療費用單據,指明何種財物受損並提出事證,分列所請求
之醫療支出、財物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之各該金額,並陳明所
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計算方法等情,有原告提出上開函文
1件附卷可稽,原告隨即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原告於
本件起訴前,並未依上開規定先完成以書面向本件被告即所
謂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當更無從與之協議,其訴前協議
之法定程式要件顯未具備,應予駁回。
四、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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