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莊宗霖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被   告  黃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78元【計算式
: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之(面積28.93㎡×公告現值為3,843元/㎡)=111,17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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