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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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當
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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