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