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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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