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857號),暨聲請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應能預見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財產犯罪所得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1月6日某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口之便利商店前,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二重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張 」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小張」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犯罪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致使己○○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後己○○等人因發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己○○、丙○○、丁○○、乙○○、辛○、壬○○、戊○○、庚○○等8人於警詢之指述。
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共用認證單(即該帳戶交易資料)、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被害人己○○、丙○○、丁○○、乙○○、辛○、壬○○、戊○○等7人提出之匯款執據。
㈤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之畫面。
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其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入金錢,係基於幫助該成員用以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以1次交付2個帳戶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竟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己○○等被詐騙之金額42,700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審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7號與本案經聲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被告帳戶│││姓名│││新臺幣)││├──┼────┼──────┼──────┼─────┼──────┤│1│己○○│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4,500元│上開元大銀行││││站上刊登販售│16時51分許││帳戶││││WII主機之虛│││││││偽訊息││││├──┼────┼──────┼──────┼─────┼──────┤│2│丙○○│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3,000元│上開元大銀行││││站上刊登販售│21時47分許││帳戶││││微星WIND-U10│││││││0、10吋迷你│││││││NB筆記型電腦│││││││之虛偽訊息││││├──┼────┼──────┼──────┼─────┼──────┤│3│丁○○│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5,1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13時50分許││帳戶││││手機之虛偽訊│││││││息││││├──┼────┼──────┼──────┼─────┼──────┤│4│乙○○│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9,0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18時23分許││帳戶││││手機之虛偽訊│││││││息││││├──┼────┼──────┼──────┼─────┼──────┤│5│辛○│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4,5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13時許││帳戶││││手機之虛偽訊│││││││息││││├──┼────┼──────┼──────┼─────┼──────┤│6│壬○○│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5,0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20時許││帳戶││││WII遊戲機之│││││││虛偽訊息││││├──┼────┼──────┼──────┼─────┼──────┤│7│戊○○│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1日│6,6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14時許││帳戶││││09年款FUJINe│││││││west之2.0公│││││││路車之虛偽訊│││││││息││││├──┼────┼──────┼──────┼─────┼──────┤│8│庚○○│在露天拍賣網│98年11月12日│5,000元│上開合作金庫││││站上刊登販售│0時29分許││帳戶││││PS3中古主機│││││││之虛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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