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一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一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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