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八?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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