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蒙資訊管理顧問股│中國國際商銀中壢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壹拾貳萬元│CL0二八四四三││││份有限公司 謝文郁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