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章世鴻複代理人 巫宗翰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委任狀,並提出書狀磁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