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七號選任辯護人吳中和律師
李國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證據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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