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民國94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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