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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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徐嘉宏 被上訴人 張威揚
劉炳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7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劉炳烟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劉炳烟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就其所受損失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其提起上訴後,仍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如後二、所述),僅更正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主張,因而更正原起訴聲明及將上訴聲明列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合稱15萬1,800元本息)(本院卷第20、33、152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陳述,自無不許。
二、上訴人主張略以:伊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經營「讀樂影音書坊」(下稱系爭書坊),被上訴人張威揚(下稱張威揚)則為同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張威揚因系爭2樓房屋之排水主幹管堵塞,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上午聯絡水電師傅即被上訴人劉炳烟(下稱劉炳烟,與張威揚合稱被上訴人)進行管線疏通。因劉炳烟不慎挖破公共水管線,導致大量水流從系爭2樓房屋地板穿透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輕鋼架後傾瀉而下,造成系爭書坊約15坪營業區域浸水,水深3公分,水花濺及約2,650本書籍及25座書櫃,其中淋濕書籍屬絕版品者,甚至比新書要價更高,淋濕書櫃縱可使用亦因受潮折損使用年限,伊計受有15萬1,800元之財物損失,被上訴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因兩造多次協調賠償未果。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伊15萬1,800元本息。
三、被上訴人答辯略以:㈠張威揚:
伊因發現系爭1、2樓房屋所屬親親大廈共用水管堵塞,而代親親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親親大廈管委會)通知水電師傅劉炳烟到場對親親大廈公共排水主幹管進行修繕,並由親親大廈管委會支出修繕費用,伊並非該承攬修繕契約(下稱系爭修繕契約)之定作人,對劉炳烟無監督義務。又系爭1樓房屋淹水已儘速處理乾淨,影響上訴人營業僅1至2小時,淋濕書櫃亦繼續營業使用,書籍浸濕數量至多3、500本,放置書櫃夾層之書籍淋濕狀況應不嚴重,仍堪使用,書籍縱有毀損,然二手書多以重量計價,上訴人主張損害金額顯屬過高等語。
㈡劉炳烟:
伊於105年3月21日晚間18時至19時間,經張威揚之配偶許玉墻通知,於次日早上9時至親親大廈施工,該工程費用已由親親大廈管委會支付予伊。系爭1樓房屋淹水係因時間拖延及排水管老舊脆弱所致,非伊施工不當。況淋濕書櫃仍由上訴人繼續營業使用,上訴人主張所受淹水面積、損害金額亦屬過高等語。
四、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萬1,800元本息。而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亦即,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行為人須具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然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明定。查上訴人主張其在系爭1樓房屋經營系爭書坊,劉炳烟於105年3月22日上午在系爭2樓房屋進行公共排水管疏通,詎該水管竟於進行疏通後破裂,大量排水自該破裂處流出,並穿透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輕鋼架後傾瀉而下,造成系爭書坊地面積水,水花濺及多座書櫃及櫃內書籍等情,除提出上開排水管破洞及系爭書坊積水併書籍浸水之照片為證(原審卷第12至21頁)外,尚提出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漏水錄影檔案光碟供參(本院卷第55頁),該錄影檔案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則詳如附件(本院卷第62頁反面),而被上訴人對上開照片及錄影檔案勘驗結果俱無爭執,前揭上訴人主張之情,自堪信實。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前開公共排水管疏通所致破裂及大量排水所致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劉炳烟並辯稱:該處水管於其疏通後破裂係因該大樓屋齡已30幾年且該水管老舊,非因其施工不當所致云云,張威揚則辯稱:其並非系爭修繕契約之定作人,對劉炳烟無監督義務,非共同侵權行為人等語,並提出親親大廈管委會收支明細為證。經查:
㈠疏通水管本無反致水管破裂漏水之理,且劉炳烟係管線疏通
之專業人士並據以營業,其於施工前即可透過一般觀察而知悉管線老舊,無論主客觀均能預料其進行疏通時有破裂之可能性,自應預先防護,俾免造成鄰損,其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僅從系爭2樓房屋貿然進行水管疏通,致該處水管破裂漏水,其對此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又劉炳烟對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亦不爭執(本院卷第34頁),則其對上訴人所受財產權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張威揚是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部分,因兩造均不爭執系爭修繕契約關係係存在於劉炳烟與親親大廈管委會間(原審卷第73、100頁),從而,不僅張威揚對劉炳烟並無任何指示或監督關係,且上訴人亦未陳明並舉證張威揚就前揭水管破裂一事有何共同侵權行為,則上訴人主張張威揚應與劉炳烟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㈡另關於上訴人得請求劉炳烟損害賠償之數額: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書坊因上開漏水,書籍遭浸濕2,650冊部分
,其雖提出前揭照片及錄影檔案可參,惟細觀該等照片,可知漏水影響範圍,並非全部櫃內書籍均遭波及,是遭浸濕之書籍數量無從據以估算。又本院至現場履勘時,上訴人復陳稱遭浸濕書籍均已回收等語(本院卷第85頁),而未能藉由勘驗實物推估受損數量。再者,上訴人受損書籍均為出租漫畫,無從以新書認定其價值,而二手書因狀態參差不齊,亦難有市場固定行情。本院審酌上訴人已證明其書籍受損事實,然於受損數額舉證上顯有重大困難,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斟酌系爭1樓房屋漏水範圍等一切情況,認上訴人書籍受損金額應以1萬元計。
⒉上訴人主張系爭書坊天花板(矽酸鈣板)受損9片,更換天
花板及安裝費用為600元,其固未提出任何單據供參。惟參前揭漏水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可知上開破裂水管之排水係滲透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而傾洩至屋內,自損及構成天花板之矽酸鈣板無疑;且經本院現場勘驗,系爭1樓房屋確有至少8片矽酸鈣板天花板因更換而與其他區域矽酸鈣板顏色不同之情況,則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第84頁),被上訴人對此亦無爭執。本院審酌上訴人主張因前述水管漏水而更換矽酸鈣板數量及工資之金額與經驗法則無違,尚屬合理價格,被上訴人亦未爭執其數額。從而,上訴人主張其因前揭漏水而受有此項損害600元,亦堪認定屬實。
⒊上訴人雖另主張系爭書坊內之書櫃受損,需更換底座木架計
4萬0,200元,並提出估價單供參,惟系爭書坊內之書櫃,於前揭水管漏水後,至近3年後本院108年2月12日現場勘驗時,均尚正常使用,而無明顯損壞,有前揭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第84頁),上訴人對此亦無爭執,則其主張其受有書櫃應行修繕之損害,已屬無據。又上訴人主張其尚受有營業損失1萬2,000元、環境清理及盤點5,000元、白蟻防治4,000元及天花板電路檢修1,500元云云,則俱未提出任何證據供參,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憑採。
⒋綜據前述,上訴人因劉炳烟前揭疏通水管破裂所致損害,而
得請求劉炳烟賠償之金額計為1萬0,600元(即1萬元+600元=1萬0,600元)。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劉炳烟給付1萬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6年3月21日,原審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許智暉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啟銓附件┌────┬─────┬───────────────────────────┐│檔案名稱│錄影長度│勘驗結果│├────┼─────┼───────────────────────────┤│IMG_0990│約1分08秒│0秒到約18秒左右,係近距離拍攝書櫃,櫃內有許多漫畫,有││││人伸手陸續拿出數本漫畫,從漫畫底部或側邊觀看,可見有遭││││水浸濕的情況,19秒以後,則係拍攝週邊環境,顯示係在一書││││店內,地板呈現積水的情況,積水的區域與本院卷第56頁所示││││雷同。│├────┼─────┼───────────────────────────┤│IMG_0991│約28秒│畫面一開始係在一書店內,如以本院卷第56頁圖示而言,左上││││角區域的天花板呈現漏水的情況,約03到04秒左右,鏡頭拉近││││拍攝漏水處的天花板,可見影響區域大致約為深度約6個書櫃││││,寬度約3個書櫃的區域,影像帶到地面時,也可見地面亦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