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秩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秩抗字第20號抗告人即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被移送人 朱武獻 上列抗告人因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年度店秩字第72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在168周報第434期第2版刊登有關「 蔡英文 ,你的課本教學生少量吸毒再轟趴」相關報導,遭教育部認有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秩序,因而函文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偵辦,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情事,爰移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被移送人並未參與本案報紙第1版內容及第2版標題部分之撰寫,亦不能控制其用字遣詞,則該部分內容即非被移送人應負責之範圍;㈡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案文章所提網站,被移送人於本案文章所述並非憑空捏造,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散布謠言」之要件未合;㈢至於被移送人於本案文章稱「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的講座主題驚世駭俗,多P、雜交、性虐待、約砲、開放式關係(多重伴侶)等違背善良人倫的扭曲方向,及「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為迴避法律責任,宣稱並沒有鼓勵嗑藥,但網站內容根本沒有阻止年輕人使用毒品等部分,則核屬其根據上揭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無論當否,均非屬「謠言」之範疇,尚不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相繩。綜上所述,本案移送機關既不能證明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抗告意旨及抗告答辯意旨分別如附件抗告狀、抗告答辯狀所載(詳附件)。
四、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認定不利於被移送人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意旨)。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末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行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五、被移送人堅詞否認於上揭時、地有何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而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指之行為,無非以證人即168周報總編輯 翁立民 於警詢中之證述、168周報第434期報紙(下稱本案報紙)第1、2版1份為據。
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稱:本案報紙第2版專題報導所載之「
蔡英文,妳的課本教學生少量吸毒再轟趴」文章(下稱本案文章)是其寫的,但大標題與段落標題都不是其下的,該文章是168周報邀稿,其於108年6月21日晚上在新北市深坑區之住所撰寫完成並提供給168周報;其未接受該周報採訪,本案報紙第1版之內容與其無關等語;核與證人即168周報發行人兼總編輯翁立民於警詢中證稱:本案報紙第2版內容原稿作者署名甲○○完全確實,原稿送來後,為使閱讀便利,由伊進行全面修改、加增標題、適為公評,印刷發行前不必經過原作者審閱,由伊負完全責任,這是百年來媒體通例等語相符,是被移送人並未參與本案報紙第1版內容及第2版大標題及段落標題部分之撰寫,亦無法控制其用字遣詞,則該部分內容尚難認係被移送人應負責之範圍。
㈡本案文章內容包含:「前陣子許多民眾的手機LINE及臉書廣
為流傳一則『高中課本教學生少量吸毒再轟趴』的影片,內容為高中課本實際拍攝,造成恐慌的爭議團體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是台灣第一個立案登記的同志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自2000年開始就不定期舉辦同志教育講座和研習營,並參與決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內容的具體『能力直標』直到2006年3月仍在研擬中,時至今日,已是教育部性平教育重要決定影響力的諮詢團體,聲量大過全國家長團體代表。只不過,隨著不當性平教育受害家長出面指責不斷,進而追究問題根源,才發現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已悄悄變質,近年來網站的講座主題驚世駭俗,多P、雜交、性虐待、約砲、開放式關係(多重伴侶)……等等違背善良人倫風俗的扭曲方向。高中課本所推薦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也同時經營『爽歪歪SongYY』網站…為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稱二三級毒品為『娛樂性藥物』、『派對藥物』(partydrug)…並宣導只要善盡該注意的地方就可以幫助嗑藥者降低風險、保護自己安全,雖該協會為迴避法律責任,宣稱並沒有鼓勵嗑藥,但網站內容根本沒有阻止年輕人使用毒品,例如寫『身體狀況好的時候才用,是讓自己能夠比較high,又可避免危險的方法。』而且還詳細羅列了二三級毒品的用法及使用感受」等內容。
㈢經原審依職權調查本案文章所提網站,自「社團法人台灣同
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下方「友善連結」處,可連結至「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即「爽歪歪SongYY」網站),而游標移至該網站首頁上方「性愛達人」選項會出現下拉式選單,其第5個選項為「三溫暖、轟趴與派對藥物」,將游標移至該選項,會出現「前進同志三溫暖」、「關於用藥重要提醒」、「派對藥物簡介」、「ES(用藥性愛)新手必讀」、「轟趴注意事項」等5個選單。其中,「派對藥物簡介」文章所列之藥物包含E(Ecstasy、MDMA)、K他命、威而鋼、大麻、Rush、黑貓、5-meo、GHB、煙(甲基安非他命)等,並說明服用上開藥物之反應及注意事項等情,有網頁瀏覽畫面截圖及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而經本院於本審依職權調查「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目前該網站首頁固已無顯示「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之連結,然於被移送人撰寫本案文章時,「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之首頁應確實有「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之連結,此有上開附卷資料足憑,是於本案文章撰寫之時空下,網路使用者得輕易自「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站連結至「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並得接觸、閱覽該網站首頁上方「性愛達人」選項下包含「派對藥物」(包含為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如MDMA、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如K他命))、「轟趴」等內容,足可認定。至抗告意旨稱高中課本僅提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電話,並無上述網站連結等語,惟不同版本之高中課本曾提供該協會網站網址乙情,有抗告答辯狀後附之課本照片影本可參;況且不論高中課本是否僅印出該協會電話號碼而未提供網站網址,以現今網路資訊相當發達之情形,接觸此課本內容之學生顯然有可能上網搜尋該協會,進而可接觸該協會網站,並可輕易閱覽上開網站所提供之內容。另本案文章所提及「前陣子許多民眾的手機LINE及臉書廣為流傳一則『高中課本教學生少量吸毒再轟趴』的影片」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確有此則影片及相關對話內容被發佈在網路社交軟體上,此有「【錯誤】網傳『高中課本處理高中生吸毒』?」一文附卷可考。據上,被移送人於本案文章所述即非憑空捏造,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散布謠言」之要件未合。
㈣至於被移送人於本案文章稱:「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網
站的講座主題驚世駭俗,多P、雜交、性虐待、約砲、開放式關係(多重伴侶)等違背善良人倫的扭曲方向,及該協會為迴避法律責任,宣稱並沒有鼓勵嗑藥,但其所經營的「熱線男同志性愉悅性教育」網站內容根本沒有阻止年輕人使用毒品等部分,則核屬被移送人根據上揭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無論當否,均非屬「謠言」之範疇,尚不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相繩。
㈤綜上所述,被移送人所撰本案文章之內容尚不能認係「謠言
」,原審認不能證明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裁定被移送人不罰,核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抗告人以上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