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8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除本件竊盜以外尚有其它竊盜犯行,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一併審理,企能將抗告所犯所有案件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毒品案件一併審理云云。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竊盜等二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該2份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月,核無不合,應予維持。抗告人是否另有其它竊盜犯行,及該等犯行與本件竊盜及妨害兵役之確定判決關係為何,非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所得審酌,本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