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9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連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 律師 陳鈺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蔡連富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壹編號27至35之詐欺得利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如附表壹編號36至53之詐欺得利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事實
一、蔡連富係澎湖籍、20噸以上漁船「日興財13號」(編號:CT3-5576號)船主,且為相關船務工作實際負責人,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駕駛漁船、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其明知:㈠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㈡20噸以上之漁船,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自95年12月31日前,均應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DataRecorder;下稱VDR,見優惠油價標準第5條),而VDR於裝設後不得任意自行拆卸,以確保所記錄內容係海上作業時數。㈢裝設VDR之漁船,按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1.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2.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見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㈣以不實證件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款、第4款及第7款);至95年12月31日未裝設VDR前,則以報關出海登記時數為準,代入前揭公式,計算優惠補助用油。
二、蔡連富明知該漁船原登記之主機引擎馬力為450匹馬力,且其並未實際購入及換裝「野馬牌、型號S185-UTR、8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漁船上,竟透過綽號「 阿倫 」之不詳男子,委請具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意之懿聯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懿聯公司)負責人 郭耀鴻 (原名 郭鵬飛 ,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於93年9月20日開立載有上開廠牌、型號、馬力數之船用機械整修證明及統一發票,旋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持該不實之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及統一發票偽充機器來源,經由不知情之 蘇全忠 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裝主機申請,而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3年9月29日函覆同意,再經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登記於記錄簿上,嗣於93年11月4日檢丈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而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紙,蘇全忠收受前開證明文件後,再持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交予蔡連富收執,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
三、嗣蔡連富即以前揭不實引擎馬力匹數,另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11月28日起至95年6月26日止(即附表一編號1至26),及分別自95年8月6日起至97年12月23日止(即如附表一編號27-53),於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之加油日期申購漁業用油(其中除附表一編號37之加油地點在臺灣地區之台南縣奕豪外,其餘均在澎湖縣),提供航程之VDR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該漁船確有改裝8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顏勰忠 因而領取優惠用油,計非法詐得如附表一「差額馬力補貼款」中之各編號「補助金額」欄所示之利益合計新臺幣5,889,754元(其中優惠用油補貼款金額合計為1,947,332元,又其中免貨物稅金額合計為3,917,887元、免營業稅金額即加油地點為台南縣奕豪部分之24,535元。相關加油日期、差額馬力補貼款,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四、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條文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證人蘇全忠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但其所為之上開筆錄,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筆錄屬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證人上開證言,已擬制同意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蔡連富於原審及本院時坦承不諱,陳稱:伊係以200餘萬元之代價,向台北某公司購買650匹馬力之引擎,該公司不知為何開立450匹馬力引擎之證明給伊,因加油量不足,始透過綽號「阿倫」向郭耀鴻取得不實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統一發票,經蘇全忠持以申請改裝等語,核與證人蘇全忠、郭耀鴻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動力漁船改裝主機申請書、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統一發票、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漁船主機引擎照片、船舶檢查紀錄簿、漁業執照、購油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在卷可稽。
二、公訴人認定被告以前開方式詐欺得利之數額,係以前揭漁船於上開期間之全部加油量,對照政府各項補助金額計算,然本院斟酌上述漁船申請改裝獲准後,須承載更多油品重量,被告當不致更換較原引擎馬力數更小之引擎機具,堪認上述漁船仍具原登記450匹馬力引擎之馬力數,則被告並未就此部分消耗之油量獲利。是故,爰依有利被告之方式,即以原登記引擎450匹馬力與變更後引擎馬力數差額所換算之加油量,對照政府各項補助金額,核算被告詐欺得利之數額。至於被告辯稱該漁船所安裝之引擎實際上應有650匹馬力云云,惟查,被告若果真耗費200餘萬元,購入6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豈有不詳加核對賣方所開立證明文件,確保主機品質之理,被告上開所辯,已不符常理,難以採信;況該漁船實際裝設主機引擎之機型,既從未經主管機關依相關審核規範予以認可,自難據以為「差額馬力」扣除基準,僅得以原登記引擎之馬力數為扣除基準,附此說明。
三、按「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漁業法第59條及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自不符合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之情形,是其詐取所得利益,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漁船用油補貼金額外,依上開漁業法第59條之規定,被告尚有詐得免徵貨物稅之利益。另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共53次犯行,其中加油地點在澎湖縣部分,依上開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免計營業稅,故無免營業稅之利得,但其中附表一編號37係在臺灣地區之台南縣奕豪加油,自不符合上開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應計入詐欺所得之利益。另辯護人雖提出100年3月29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南區國稅澎縣三字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0頁)而主張被告詐欺利得部分不包含貨物稅,惟上開函文僅述明漁船船主難認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32條之納稅義務人,非說明被告作領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詐欺利得不包含貨物稅,是上開函文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蔡連富於本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從而,被告與原審共同被告郭耀鴻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自行單獨詐欺得利犯行,均堪認定。
五、被告蔡連富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26之詐欺得利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業已於94年2月2日、95年6月14日修正公佈,並均自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分述如下: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
後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修正前具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關係者,則以一罪論,然修
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95年6月30日前所犯數罪即應依修正後之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則改為「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被告。
㈣經綜合比較結果,此等部分新法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處斷之。
六、核被告蔡連富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向主管航政、漁政機關申辦檢查、登記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6之多次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7至53之多次詐欺得利犯行,與被告所犯上開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連續詐欺得利犯行部分,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與郭耀鴻間,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七、原判決以被告蔡連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上開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修正,原審就此部分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尚有未恰;⑵附表二所示部分,業經檢察官以數罪提起公訴,法院自應就已起訴之事實而為審理,並應就此部分另為無罪判決諭知(詳後述)。原審就此等部分,僅認為因為負數故不計入補助之總金額內,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審理之違誤;⑶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其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應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故附表一編號1至26部分之各次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其餘部分則應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論以數罪。原審均論以接續犯一罪,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就附表一部分犯行,論以接續犯一罪有違誤,及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不無理由,且原審判決又有上開違誤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全部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未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予以珍惜,反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數之不法手段趁機詐取不法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又被告犯行獲利頗鉅,惟於本院審理時,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處分,分40期繳納自95年7月6日以後之優惠用補貼款,已繳1期,有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0月25日農授漁字第1001230601號、繳款收據影本在本院卷第48頁、第49頁可稽,其犯後已有悔意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96年6月15日訂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詐欺得利罪、及如附表一編號27至35之詐欺得利罪部分,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非屬該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其於查獲前之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均相同,均係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多次犯罪,其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應較妥適。但查被告蔡連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罹,致罹刑章,相信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罹患攝護腺惡性腫瘤,有診斷證明書1份在本院卷第37頁可憑,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八、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亦以同一方法,因而領取優惠用油,而詐得相當於差額馬力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等部分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被告以上開方法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加油日期,因購
油量未達依實際安裝引擎之「最大核配油量」,而不予計入馬力差額計算,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年7月26日漁二字第100122099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9頁、第60頁),故此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施用詐術並因而得利之情。又檢察官起訴書就此等部分,均認如構成犯罪,應數罪併罰,故依上開說明,因此等部分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而均應另為諭知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戴志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差額馬力補貼款││編號│加油日期├──────┬──────┬─────┬──────┬─────┬────┬────┬──────┤│││甲油│甲油補貼款單│補貼款金額│免貨物稅單價│免貨物稅金│免營業稅│免營業稅│總計(元,含││││(公升)│價(元/公升)│(元)│(元/公升)│額(元)│單價(元/│金額│補貼款、免貨│││││││││公升)││物稅)│├──┼────┼──────┼──────┼─────┼──────┼─────┼────┼────┼──────┤│1│93/11/28│20,451│1.662│33,990│3.99│81,599│0.793││115,589│├──┼────┼──────┼──────┼─────┼──────┼─────┼────┼────┼──────┤│2│93/12/24│26,338│1.662│43,774│3.99│105,089│0.793││148,863│├──┼────┼──────┼──────┼─────┼──────┼─────┼────┼────┼──────┤│3│94/01/09│22,070│1.662│36,680│3.99│88,059│0.781││124,739│├──┼────┼──────┼──────┼─────┼──────┼─────┼────┼────┼──────┤│4│94/02/21│18,697│1.662│31,074│3.99│74,601│0.756││105,675│├──┼────┼──────┼──────┼─────┼──────┼─────┼────┼────┼──────┤│5│94/03/22│24,530│1.662│40,769│3.99│97,875│0.806││138,644│├──┼────┼──────┼──────┼─────┼──────┼─────┼────┼────┼──────┤│6│94/04/07│9,335│1.662│15,515│3.99│37,247│0.806││52,762│├──┼────┼──────┼──────┼─────┼──────┼─────┼────┼────┼──────┤│7│94/04/23│23,992│1.662│39,875│3.99│95,728│0.806││135,603│├──┼────┼──────┼──────┼─────┼──────┼─────┼────┼────┼──────┤│8│94/05/09│24,406│1.662│40,563│3.99│97,380│0.806││137,943│├──┼────┼──────┼──────┼─────┼──────┼─────┼────┼────┼──────┤│9│94/05/23│22,826│1.662│37,937│3.99│91,076│0.806││129,013│├──┼────┼──────┼──────┼─────┼──────┼─────┼────┼────┼──────┤│10│94/06/08│26,114│1.662│43,401│3.99│104,195│0.806││147,596│├──┼────┼──────┼──────┼─────┼──────┼─────┼────┼────┼──────┤│11│94/06/22│23,929│1.662│39,770│3.99│95,477│0.806││135,247│├──┼────┼──────┼──────┼─────┼──────┼─────┼────┼────┼──────┤│12│94/07/11│23,266│1.662│38,668│3.99│92,831│0.806││131,499│├──┼────┼──────┼──────┼─────┼──────┼─────┼────┼────┼──────┤│13│94/07/25│23,652│1.662│39,310│3.99│94,371│0.806││133,681│├──┼────┼──────┼──────┼─────┼──────┼─────┼────┼────┼──────┤│14│94/07/30│8,747│1.662│14,538│3.99│34,901│0.806││49,439│├──┼────┼──────┼──────┼─────┼──────┼─────┼────┼────┼──────┤│15│94/08/17│25,547│1.662│42,459│3.99│101,933│0.881││144,392│├──┼────┼──────┼──────┼─────┼──────┼─────┼────┼────┼──────┤│16│94/09/05│24,461│1.662│40,654│3.99│97,599│0.881││138,253│├──┼────┼──────┼──────┼─────┼──────┼─────┼────┼────┼──────┤│17│94/09/27│22,144│1.662│36,803│3.99│88,355│0.881││125,158│├──┼────┼──────┼──────┼─────┼──────┼─────┼────┼────┼──────┤│18│94/10/12│25,490│1.662│42,364│3.99│101,705│0.881││144,069│├──┼────┼──────┼──────┼─────┼──────┼─────┼────┼────┼──────┤│19│94/10/24│19,651│1.662│32,660│3.99│78,407│0.881││111,067│├──┼────┼──────┼──────┼─────┼──────┼─────┼────┼────┼──────┤│20│94/11/14│22,081│1.662│36,699│3.99│88,103│0.881││124,802│├──┼────┼──────┼──────┼─────┼──────┼─────┼────┼────┼──────┤│21│95/03/22│25,816│1.662│42,906│3.99│103,006│0.914││145,912│├──┼────┼──────┼──────┼─────┼──────┼─────┼────┼────┼──────┤│22│95/04/13│23,367│1.662│38,836│3.99│93,234│0.914││132,070│├──┼────┼──────┼──────┼─────┼──────┼─────┼────┼────┼──────┤│23│95/04/29│18,758│1.662│31,176│3.99│74,844│1.014││106,020│├──┼────┼──────┼──────┼─────┼──────┼─────┼────┼────┼──────┤│24│95/05/14│17,408│1.662│28,932│3.99│69,458│1.014││98,390│├──┼────┼──────┼──────┼─────┼──────┼─────┼────┼────┼──────┤│25│95/06/05│18,769│1.662│31,194│3.99│74,888│1.014││106,082│├──┼────┼──────┼──────┼─────┼──────┼─────┼────┼────┼──────┤│26│95/06/26│15,308│1.662│25,442│3.99│61,079│1.014││86,521│├──┼────┼──────┼──────┼─────┼──────┼─────┼────┼────┼──────┤│27│95/08/06│11,840│1.662│19,678│3.99│47,242│1.064││66,920│├──┼────┼──────┼──────┼─────┼──────┼─────┼────┼────┼──────┤│28│95/08/26│19,478│1.662│32,372│3.99│77,717│1.064││110,089│├──┼────┼──────┼──────┼─────┼──────┼─────┼────┼────┼──────┤│29│95/09/15│13,834│1.662│22,992│3.99│55,198│1.049││78,190│├──┼────┼──────┼──────┼─────┼──────┼─────┼────┼────┼──────┤│30│95/10/09│23,823│1.662│39,594│3.99│95,054│1.004││134,648│├──┼────┼──────┼──────┼─────┼──────┼─────┼────┼────┼──────┤│31│95/11/18│22,068│1.662│36,677│3.99│88,051│0.974││124,728│├──┼────┼──────┼──────┼─────┼──────┼─────┼────┼────┼──────┤│32│96/01/14│24,071│1.662│40,006│3.99│96,043│0.954││136,049│├──┼────┼──────┼──────┼─────┼──────┼─────┼────┼────┼──────┤│33│96/02/27│13,241│1.662│22,007│3.99│52,832│0.974││74,839│├──┼────┼──────┼──────┼─────┼──────┼─────┼────┼────┼──────┤│34│96/03/27│8,490│1.662│14,110│3.99│33,875│0.959││47,985│├──┼────┼──────┼──────┼─────┼──────┼─────┼────┼────┼──────┤│35│96/04/24│15,449│1.662│25,676│3.99│61,642│1.039││87,318│├──┼────┼──────┼──────┼─────┼──────┼─────┼────┼────┼──────┤│36│96/05/11│16,241│1.662│26,993│3.99│64,802│1.019││91,795│├──┼────┼──────┼──────┼─────┼──────┼─────┼────┼────┼──────┤│37│96/06/13│22,951│1.662│38,145│3.99│91,574│1.069│24,535│154,254│├──┼────┼──────┼──────┼─────┼──────┼─────┼────┼────┼──────┤│38│96/07/01│15,232│2.533│38,583│3.99│60,776│1.104││99,359│├──┼────┼──────┼──────┼─────┼──────┼─────┼────┼────┼──────┤│39│96/08/05│22,027│2.533│55,794│3.99│87,888│1.169││143,682│├──┼────┼──────┼──────┼─────┼──────┼─────┼────┼────┼──────┤│40│96/09/08│15,859│2.533│40,171│3.99│63,277│1.099││103,448│├──┼────┼──────┼──────┼─────┼──────┼─────┼────┼────┼──────┤│41│96/09/30│15,420│2.533│39,059│3.99│61,526│1.099││100,585│├──┼────┼──────┼──────┼─────┼──────┼─────┼────┼────┼──────┤│42│96/12/05│14,563│2.533│36,888│3.99│58,106│1.214││94,994│├──┼────┼──────┼──────┼─────┼──────┼─────┼────┼────┼──────┤│43│97/01/11│21,434│2.533│54,292│3.99│85,522│1.214││139,814│├──┼────┼──────┼──────┼─────┼──────┼─────┼────┼────┼──────┤│44│97/03/02│20,195│2.533│51,154│3.99│80,578│1.214││131,732│├──┼────┼──────┼──────┼─────┼──────┼─────┼────┼────┼──────┤│45│97/05/08│15,329│2.533│38,828│3.99│61,163│1.214││99,991│├──┼────┼──────┼──────┼─────┼──────┼─────┼────┼────┼──────┤│46│97/05/25│17,815│2.533│45,125│3.99│71,082│1.214││116,207│├──┼────┼──────┼──────┼─────┼──────┼─────┼────┼────┼──────┤│47│97/06/14│15,546│3.457│53,743│2.59│40,264│1.364││94,007│├──┼────┼──────┼──────┼─────┼──────┼─────┼────┼────┼──────┤│48│97/06/26│10,088│3.457│34,874│2.59│26,128│1.364││61,002│├──┼────┼──────┼──────┼─────┼──────┼─────┼────┼────┼──────┤│49│97/07/23│16,409│3.681│60,402│2.59│42,499│1.444││102,901│├──┼────┼──────┼──────┼─────┼──────┼─────┼────┼────┼──────┤│50│97/08/18│16,067│3.233│51,945│2.59│41,614│1.284││93,559│├──┼────┼──────┼──────┼─────┼──────┼─────┼────┼────┼──────┤│51│97/09/25│17,188│2.687│46,184│2.59│44,517│1.089││90,701│├──┼────┼──────┼──────┼─────┼──────┼─────┼────┼────┼──────┤│52│97/11/12│14,076│1.777│25,013│2.59│36,457│0.764││61,470│├──┼────┼──────┼──────┼─────┼──────┼─────┼────┼────┼──────┤│53│97/12/23│21,539│1.441│31,038│3.223│69,420│0.676││100,458│├──┴────┼──────┼──────┼─────┼──────┼─────┼────┼────┼──────┤│合計│1,017,426││1,947,332││3,917,887││24,535│5,889,754│└───────┴──────┴──────┴─────┴──────┴─────┴────┴────┴──────┘附表二
┌──┬────┬───────────────────────────────────────┐│││差額馬力補貼款││編號│加油日期├──────┬──────┬─────┬──────┬─────┬──────││││甲油│甲油補貼款單│補貼款金額│免貨物稅單價│免貨物稅金│總計(元,含││││(公升)│價(元/公升)│(元)│(元/公升)│額(元)│補貼款、免貨│││││││││物稅)│├──┼────┼──────┼──────┼─────┼──────┼─────┼──────┤│1│93/11/17│-12,260│1.319│-16,170│3.99│-48,917│-65,087│├──┼────┼──────┼──────┼─────┼──────┼─────┼──────┤│2│95/01/07│-36,053│1.662│-59,920│3.99│-143,851│-203,771│├──┼────┼──────┼──────┼─────┼──────┼─────┼──────┤│3│95/02/08│-1,916│1.662│-3,184│3.99│-7,644│-10,828│├──┼────┼──────┼──────┼─────┼──────┼─────┼──────┤│4│96/02/07│-11,257│1.662│-18,709│3.99│-44,915│-63,624│├──┼────┼──────┼──────┼─────┼──────┼─────┼──────┤│5│98/02/05│-13,311│1.693│-22,535│3.923│-52,219│-74,754│├──┼────┼──────┼──────┼─────┼──────┼─────┼──────┤│6│98/04/23│-9,914│2.099│-20,809│3.99│-39,559│-60,365│├──┼────┼──────┼──────┼─────┼──────┼─────┼──────┤│7│98/05/09│-11,388│2.155│-24,541│3.99│-45,438│-69,979│├──┼────┼──────┼──────┼─────┼──────┼─────┼──────┤│8│98/05/29│-8,888│2.267│-20,149│3.99│-35,463│-55,612│├──┼────┼──────┼──────┼─────┼──────┼─────┼──────┤│9│98/06/13│-7,907│2.365│-18,700│3.99│-31,548│-50,248│├──┼────┼──────┼──────┼─────┼──────┼─────┼──────┤│10│98/08/22│-8,249│2.659│-21,934│3.99│-32,913│-54,847│├──┼────┼──────┼──────┼─────┼──────┼─────┼──────┤│11│98/09/16│-8,769│2.603│-22,825│3.99│-34,988│-57,813│├──┼────┼──────┼──────┼─────┼──────┼─────┼──────┤│12│98/10/26│-10,030│2.729│-27,371│3.99│-40,019│-67,390│├──┼────┼──────┼──────┼─────┼──────┼─────┼──────┤│13│98/11/27│-11,450│2.869│-32,850│3.99│-45,685│-78,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