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由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97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惟該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0.2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前揭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故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