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 林有全 即祭祀公業 林程 之管理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19,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