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甲○○本件原告與被告乙○○及烏日高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就被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就被告烏日高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